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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!留言收悉。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贵南县自然资源局核实,被上访人才某,男,藏族,已婚,,原住址青海省贵南县过马营镇幸福路西12一80号,系贵南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莫曲沟林场职工,依据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莫曲沟林场工作人员2018年3月工资花名册和档案局档案资料,证明该当事人才某系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莫曲沟林场正式职工。但现因当事人才某于2019年5月17日已死亡,贵南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2022年4月2日至贵南县过马营镇派出所调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,证实当事人已死亡的事实。处理意见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2021.1.1生效)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【遗产分割时的义务】分割遗产,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;但是,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。
经调查该公司和当事人才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,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,建议该公司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向贵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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